“无须地方立法解决房地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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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41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李艳 见习记者王洁)目前,广州市不会出台地方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条例”来解决房地产纠纷。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在对代表建议答复时表示,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不需要专门立法。 对杨承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条例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的答复表示,目前,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商品房预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需要专门立法。各类房地产纠纷问题的产生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力度。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对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在法制化轨道上有效运转,让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昨天的会议上,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获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