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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超申请范围审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3:3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广州一商铺老板梁某准备改建楼梯,在将图纸交给规划局等待审批时,却被意外地要求将“新设的北门”取消。梁某认为,北门存在已久,再说自己的商铺开设一个门出入又有何妨。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规划局诉至法院。

  日前,广州越秀区法院依照去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作出一审判决:行政许可是依照申请而为的行为,其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规划局此举违法,故判其败诉。

  申请改建楼梯却被要求撤门

  市民梁某在广州市沿江中路拥有一幢用于出租作商铺使用的4层老楼房。为方便出入,他准备改建商铺建一个新楼梯。2004年10月25日,他将改建图纸提交给越秀区规划局审批。没过多久,规划局发来回复,称图纸上的商铺首层北向多出了一个门,若从此门通行,将侵犯门外空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责令梁某将门“取消”。本来是要改建楼梯,却惹来个“门”的麻烦,梁某十分不解。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法庭。

  规划局认为,虽然梁某申请的是室内楼梯改建,但规划局在审批时,必须将整幢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不能孤立地只考虑增减楼梯的局部问题。同时,在涉及这幢楼外部相邻的其他建筑物的产权利益时,规划部门还必须综合考虑,审批梁某的改建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门的存在是违法的,规划局有权处理。

  没申请的也管?规划局越界了!

  案经越秀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行为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并且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其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限制及剥夺。

  该案原告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东山区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房屋进行楼梯改建,并没有申请在首层增设北门,而且据证人证言证明,这个北门早已存在,在此情况下,规划局应针对室内楼梯改建的申请进行审查许可,而规划局却在对这个申请作出许可的同时却在许可证的附件中核定“取消首层北向增设的门”,这超越行政许可审核的范围,程序违法。

  故法院判决规划局应在两个月内,对原告要求室内楼梯改建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许可。

  律师说案

  用《行政许可法》打造有限政府

  代理此案的蒙立冰律师认为,此案中,不仅规划局超越申请范围审批,而且,即使是门可能侵犯其他人的通行权,这也是当事人自己可以私下协商或者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不需要政府直接插手。

  她认为,过去这样的事情普遍存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则用法律的手段明确了政府的权力范围。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理所当然要为公众提供服务,不能把行政许可作为自己手中的特权和剥夺权利的工具,而是应该尽量放权,打造有限政府,这样才能体现授予政府职权的根本目的,就是更有效地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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