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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鱼 浮上来的是人不是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4: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黎开颖)74岁的余老汉准备了7枚炸弹,2004年6月25日清晨7点前往海上炸鱼。一枚炸弹下海爆炸后,未见死鱼,余老汉嘟噜着走了。一刻钟后,浮出一具人尸!

  被告席上老伯后悔炸鱼时没听提醒:投第一枚炸弹时,死者亲戚就冲他喊到,“有人在潜水!”投炸弹前:听到“有人在潜水!”74岁的余老汉家住深圳市龙岗区大街道办鹏城村较西区,平时闲来无事常与好友到海上炸鱼,既可以自己吃又打发时间,若收获多还可拿到市场去卖小赚一笔。

  2004年6月25日清晨7点,余老汉与好友刘某携带7枚软胶炸药,驾驶一艘渔船,驶到龙岗区大鹏镇鹏城较场尾海域。此时,麦某等人正在海下潜水捡贝壳。余老汉准备投第一枚炸弹时,麦某船上的亲戚就冲他喊到,“有人在潜水!”,但余老汉没理会,将炸药扔入海中。

  一刻钟后:呼吸管先漂上来

  由于是特制的软胶炸药,只有等到5秒钟后,待炸弹沉入到一定深度时,才会发生爆炸。轰的一声后,余老汉在船上满怀期待地往海中望了一会儿,却没见到鱼群浮出水面,便发着牢骚掉头回到岸上。回家后,余老汉坐车前往东莞石龙镇看病。

  余老汉走后,麦某的亲属生怕麦某因炸弹爆炸而出事,焦急的船上等待、呼喊……十多分钟过去了,麦某的呼吸管先漂了上来,而随后漂上来的,竟是麦某的尸体,等家属们伤心欲绝地将麦某的尸体带回岸上的时候,却早已不见余老汉的身影,随后立即报警。

  15小时后:连夜赶回来自首

  当天晚上10点多,在石龙镇看完病准备在当地旅馆休息的余老汉突然接到女儿的电话,只听到女儿惊慌地喊着,“爸,你炸鱼把潜水的人给炸死了,公安正在找你”,余老汉浑身一抖,突然回想起早晨炸鱼时别人的提醒。他挂掉电话,当晚立即赶回大鹏街道办,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到大鹏街道派出所投案自首。

  警方提取了胶艇船1艘、发动机1台、炸药6枚。经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硝铵炸药的成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死者麦某是因炸药爆炸致水压突然过大,呼吸管脱落而溺水死亡。且经调查证实,确为余老汉所扔炸药所致。5天后:主动赔35万元私了本应安享晚年,却遇到这样的意外,余老汉追悔莫及,也对被害人的死亡愧疚不已。案发后,他在2004年6月30日,主动向麦某亲属一次性赔偿现金35万元。而麦某亲属虽悲痛至极,但见余老伯诚恳悔过的态度,也表示能够原谅。半年后:龙岗检察院提起公诉2004年12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他提起公诉。在庭上,余老汉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不能确定是余老汉的行为引起。而且,刑法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必须遇见到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余老汉并不认为炸弹会炸死海中的人。因此,他认为该案属于刑法中意外事件,不能定罪,应判余某无罪。

  近日: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余老汉违反使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由于他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谨慎,以至应当而且能够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没有防止结果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后果,余老汉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余老汉已年满74岁,且患有冠心病,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承担35万元的民事赔偿,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以此于近日判决,余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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