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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与单位解除关系后—补偿41445元以内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1:35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关艳玲)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得知,沈阳市民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41445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按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结合这一政策,沈阳市地税局最新公布显示,200

4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15元,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41445元,超过这一标准的部分正常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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