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造船人溺水身亡 死者家人获3.9万补偿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4: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中苑)1994年,高淳人袁某、夏某及另外两个老乡一起,共同出资建造了一艘船,用于江河运输。去年3月1日,他们的船只在装运黄沙时遭遇猛烈台风,在常熟水域沉没。袁某及另一合伙人不幸溺亡。事发后,袁某的妻子要求夏某和另一幸存合伙人赔偿相关损失,但遭拒绝。于是,她告到了高淳县法院。 袁某的妻子诉称,夏某和另一合伙人本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 14.7万余元。不过他们两人在建船时,出资额约占4成。故应赔偿总额的40%,计5.9万余元。而被告认为,袁某是因台风溺亡的,属于不可抗力。他们和袁某之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夏某等两人对袁某之死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夏某等两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补偿袁某妻子5.1万余元。 判决后,夏某和另一合伙人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经市中级法院调解,此案达成调解协议。夏某等两人共补偿袁某妻子3.9万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7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