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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被“踢”死 父母十年后获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4: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通讯员陈召局杜燕)10年前,爱子被一货车碾压身亡,家人一直都以为是一场意外。直到去年底,年过七旬的父母才得知真相。原来儿子是被他人踢倒后才被货车碾压至死。近日,经法院两审审理,老夫妇俩终于获得肇事者14万元赔偿。

  1996年6月5日凌晨,孟某在莫愁路和石鼓路交界处,被途径的一辆“东风”牌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6月21日,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孟某系遭机动车撞击碾压,造

成骨盆骨折致失血性休克并颅脑损伤而死亡。由于货车司机撞人后逃逸,此次事故便被当做意外处理了。老年丧子的孟某父母也只当是儿子“命不好”。

  然而去年11月30日,孟老夫妇俩突然收到市公安局的一份书面答复,有证人证明,事发当天,孟某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恼怒的陈某一拳将孟某打倒在地。就在孟某挣扎着爬起来时,陈又上前踢了孟某一脚,孟被踢得后仰,恰好一辆“东风”牌货车驶过,刮到孟某的左肩,将其带倒在地。货车因避让不及,左侧后轮从孟的身上碾压过后逃离了现场。

  为了替亡儿讨个说法,去年12月23日,孟老夫妇诉至白下区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

  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和“东风”牌货车司机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孟某死亡,二者的行为属间接结合而致同一损害后果,从而应根据被告的过错大小结合被告的行为,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属于故意侵害孟某的健康权,同时对孟某的生命安全疏于注意,主要过错在被告。“东风”牌货车司机疏于观察,对路边行人的安全未尽足够的义务属于过失侵害孟某的生命健康权,过错较小。“东风”牌货车碾压行为是致使孟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告的踢打行为,为前者碾压创造了条件,是致孟某死亡的间接原因。综合考察,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孟老夫妇17万余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赔偿孟老夫妇14万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7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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