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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凭“铁”字竞芳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8:3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欧阳光 苗霞 李勇 蒙志华

  在目前开展的全国全省政法系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刚刚获得首届“全国十佳检察院”殊荣的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系统唯一的基层示范院。问起该院的“治院秘笈”,检察长彭志敏总结出了一个字:“铁!”

  严明纪律铸“铁军”

  雨花区检察院的《雨花检察制度汇编》,112项规章制度,足足有10余万字。

  2002年1月的一天,上任不久的彭志敏一大早便来到院里观察,发现共有10名干警迟到。他一声招呼召开全体干警紧急会议,郑重宣布:“一支队伍好与不好,关键看纪律。我要的是纪律严明的铁军!从今天起,迟到、早退一次,由以往的罚款50元提高到500元!”政令一出,全院肃然。

  接着,院领导班子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的若干规定》、《执法执纪检查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有一次,一位副检察长参加全院干警大会,因忘记关掉手机铃声,会后,他主动按规定到纪检组接受处罚,扣款100元。新制度实施两年多来,领导班子成员5人次、干警18人次因违规而按章受罚。干警们惊呼:“高压线带真电!”

  该院制定的“首听首诺责任制”,在全国检察系统中是首创。它规定,第一个被来访者询问的干警,必须立刻热情接待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将来访者引导至有关科室,负责落实人员接待办理。一次,一位来访者见检察院一楼的办公室门开着,便探头探脑询问,办公室里的人正在谈论工作,一名干警身没起手一扬:“上三楼。”这一幕恰好被检察长撞上,进门一看,是两位科长。没有半点含糊,两人被扣发当月检察津贴,并在院内张榜公开批评。两位科长没有争辩,也毫无怨言,因为他们知道,这是铁的制度使然!现在,“首听首诺责任制”变成了操作性更强的“首办责任制”,即规定第一接待人将首次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全程督办到底并负责反馈,做到问必诺、诺必践、践必行、行必果。

  不吃发案单位一餐饭,不用发案单位一次车,不收发案单位一分钱,这是雨花区检察院铁的纪律。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检察官出去办案并不是每次都有车。有一次,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去长沙市某单位办案,这个单位配合调查的人员开着小车在前面走,检察官自己掏钱坐了一辆出租车紧跟其后,一走就是40多公里。发案单位的人劝这位检察官共乘一辆车,检察官就是不肯。还有一次,几位检察官在某公司执行公务,忙到中午,附近没有饭店,公司负责人请他们一同吃饭,检察官们坚决拒绝,跑到超市买来方便面解决了中餐。

  公正执法办“铁案”

  反腐办案,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该院由于铸就了一支“铁军”,所以办案就能办成“铁案”。2002年以来,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上千件刑案,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决定不予起诉的数十案,无一件错案。2002年、2004年,高检院两次推介该院经验。

  2004年4月,省纪委、省检察院指派雨花区检察院查办原娄底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罗子光(副厅级)受贿系列案件。接到任务后,彭志敏立即组织干警进行摸底、初查。罗子光担任过多年的纪委书记,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办案人员答应他生活上的要求,同时,紧紧把守法律之门,毫不松手,两个多月里,十余次往返于长沙与娄底之间,查找和固定证据,没有进过一次家门。

  期间,彭志敏和办案人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利诱的来了,威胁的也来了。为了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娄底时,有关部门安排武警站岗。经过5个月的艰苦较量,罗子光交代了6次单独或伙同妻子收受贿赂共计美元1万元、人民币2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2005年3月,罗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罗子光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5月,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的侦破,实现了雨花区检察院查办厅级干部“零的突破”。

  2004年10月,干警冯丽君查办刘某涉嫌容留卖淫一案,案卷显示刘某出生日期为1988年7月8日,而案发时间是2004年7月15日,恰好在其16岁生日后7天,达到容留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刘某在被讯问时辩称其出生日期是阴历,因申报户籍时没有换成公历,因此,案发时实际年龄不到16周岁,不能判罪。

  刘某讲的是事实吗?冯丽君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没有结果。于是,她便决定自己想办法取证。刘某出生于偏僻的四川农村,离县城有100多公里山路,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取证十分困难。有人劝冯丽君:“刘某涉嫌容留卖淫,又不是什么好东西,判她几年也不冤,何必过于较真,去讨这个麻烦呢?”冯丽君正色道:“罪与非罪之间,法律是准绳,事实是依据。不讲法律和事实,就有可能造成冤案!”结果,她经过多方努力,查实了刘某确实是农历1988年7月14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6周岁。最终被依法不予起诉的刘某说:“检察院的阿姨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感动了我,今后我一定改过自新。”

  铁面无私抓监督

  检察机关既是办案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他监督的对象系同为政法系统的公安、法院、监所等单位。因此,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律监督中拉下情面,做到铁面无私,至关重要。

  2003年10月16日,刘某因对高桥村安置房分配方案不满,纠集村民强占该村尚未完工的安置房。高桥村村委会多次做工作无效,决定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刘某将液化器罐打开,手持打火机欲引爆,被制服。仍不罢休的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洒,多人被烧伤。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雨花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有大量证据证明刘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非特定对象人身伤害的后果,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故意伤害定性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二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雨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两次否决某监狱关于原省直某单位副厅长马某保外就医的呈报。马犯因受贿原判无期徒刑,因现身说法记大功,作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服刑二年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至15年。后不到一年,监狱又两次呈报其保外就医。监所检察科深入调查,反复核实其生活情况与病历、病情,认为马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便依法提出了“不予同意”的检察意见。前来为马某“活动”的人见检察院真正是在用法律说话,知道抵挡不住,只得无功而返。

  近3年,雨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共出席省女子监狱、长沙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评议3090人次,对479人次的减刑假释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并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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