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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5年讨回一辆三轮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8:58 红网-湖南日报

  新华社西安7月16日电经过5年的漫长诉讼,在当地受人关注的吕福山状告交警案15日终于落下帷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福山表示,他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还将继续申诉。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西安市端履门十字街时,被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民警扣了车,交警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以“违章进城、违

章营运”为由没收了吕福山的三轮车。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60天复议期过去后,吕福山未得到复议决定书。就此,吕福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大队返还三轮车、赔偿车被没收后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陕西省高院裁定、重审、再退回一审,几经周折,吕福山与交警“交锋”了漫长的5年时间。

  今年3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一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之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一大队承担。

  宣判后,吕福山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吕福山认为当年西安市没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办理“营运证”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办理“营运证”就不能营运,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并诉请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其营运损失每天30元,共计5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0元。

  西安市中院接到吕福山的上诉后,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5日,该案在西安市中院行政庭进行公开宣判。法官当庭宣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吕福山表示,他还打算继续申诉。但他将在近期取回被扣了5年的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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