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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少些“待遇”情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有大约46.2%的人大代表对向选民述职“投了反对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表表示,代表述职确实有利于实现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但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腾出时间和精力来参加代表活动的同时,每年还要参加述职,这会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信息时报》7月15日)

  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信号。我国人大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可以说,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本就是人大代表的义务之所在,但如今为何却成为一些代表心头的“负担”?倘若每年一次的述职都成了“负担”,那么闭会期间的评议、审议、质询、询问、视察、建议、执法检查等等代表活动岂不更成了不能承担之重?倘若如此,代表职责如何履行,代表作用如何发挥?述职成为一些人大代表“负担”的现实,反倒让我们更加看到了述职、问责和监督的必要。

  在这种“负担”的背后,我们更可以解读到这样两个字———“待遇”。就人大代表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责权统一体,倘若淡漠、逃避了义务、职责的一面,而只剩下权利、荣誉的另一面,那“人大代表”就会仅仅成为一种称号,一种身份,或者说一种待遇。事实上,确实有极少数人大代表甘当“挂名代表”,开开会,举举手,“代表代表,会完就了”;但除此以外,更有一些“会议代表”,则是因为身挑重担、分身乏术,而对代表活动“想干也干不了”———但无论如何,我们大概都可以从中看出“待遇”情结的萌动———既然领导、骨干们身肩重任,难有空暇,为何要“赶鸭子上架”选他们当代表?对工作的肯定,对个人的认可……总之,“待遇”使然;既然领导、干部们分身乏术,困苦其间,为何不辞不推“勇挑重担”?同样,荣誉使然,或曰“待遇”、“名分”使然。

  “待遇”或“名分”情结,对国人而言大概并不陌生。从史书中屡屡可见的“假节钺,仪同三司”,到媒体曾报道过的某寺院住持名片上印着的“副科级住持”,我们都看到了“待遇”的魔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兹事体大,还是少些“待遇”、“名分”的情结为妙!如此,我们的人大代表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倾听民声,广纳民意。

  周日时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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