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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宾馆丢钱财就该白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3:02 今晚报

  据新华社郑州7月16日专电(记者王恒涛)在宾馆里丢失财物怎么办?顾客一般都会向宾馆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宾馆方则会拿出自己惯用的挡箭牌:“现金贵重物品需要保存,否则责任自负。”双方僵持不下的结局往往是:旅客因无法举证,耗不起时间、钱财败下阵来。商家找到的这个挡箭牌当真合法、合理吗?博士失窃凸显赔偿责任盲区

  最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生丁红燕就遇到这样一起令她“欲哭无泪”的宾馆失

窃案。7月3日早晨5点50分,丁女士从南京到河南大学进行学术活动。由于到达时间较早,她在河南大学的交流中心稍事休息。7点20分,丁女士醒来看到自己的小背包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当下,丁女士花容失色:丢失了1200元现金事小,笔记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的四次试验数据和五篇论文。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河南大学交流中心客房部主任葛军承认“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面对丁女士,店方以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的提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三天反复交涉,河南大学交流中心给丁女士解决了100元的饭钱,200元的路费。7月5日,丁女士结束了这次伤心的学术活动启程返校。宾馆失窃已成为社会问题

  “住了1小时20分钟的宾馆,丢失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士论文资料。”此事令丁女士甚是伤心。她表示“不惜时间、金钱讨个公道。”结果,她咨询的三位律师一致认为:丁女士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原因是:虽然宾馆应承担因未尽义务致使顾客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失多少难以举证。难道住宾馆丢失钱财就是白丢了吗?这更坚定了她讨说法的决心。丁女士告诉记者,“宾馆失窃索赔受阻不是新闻,但是一个社会问题。”她认为,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外出越来越频繁,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也越来越多:笔记本电脑、手机、商务通、相机、金银饰品和名贵手表等都较为常见。电脑、手机、商务通等有些物品很多已成为顾客随时可能起用的物品,不能在宾馆保存。如果宾馆仅凭一纸合同、提示就可以规避自己应承担安全保卫的责任,以后谁还敢入住宾馆?格式合同不能规避宾馆责任

  河南省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客投宿住店,一旦与宾馆履行了住宿手续,双方便达成买卖合同。旅客购买的是宾馆的服务,宾馆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煦燕认为: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她称宾馆的住宿登记就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此合同中宾馆会提醒消费者要保存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宾馆常以此作为推卸责任的屏障。但此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明显抵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李煦燕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她认为,顾客入住宾馆,店方适当的提醒是应尽的义务,但并不能豁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宾馆坚持用格式合同消减自己的责任,这实际上已构成了霸王条款。

  尽管法律界的人士一致认为,旅客在宾馆丢失财物应属于宾馆未尽到应尽的合同义务;但他们同时提出,宾馆失窃大多数因顾客无法举证而告终。因此他们指出,今后宾馆与旅客之间应进行贵重物品登记,但双方应各尽义务:旅客尽可能妥善保管无法寄存的贵重物品;宾馆应完善安全设施与措施。如果顾客尽到保管义务,因宾馆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与财产损失,宾馆仍应承担责任。只有这样,双方才可以达成互信的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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