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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一交通事故受害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6:26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7月17日电(沈汝发、陈立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福建龙岩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5年1月23日,福建永春县东平镇村民李锦彬驾驶一辆大货车自永春县驶往龙岩,在途中因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陈作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陈作生当场死亡、乘车

人许金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损害结果。经认定,被告人李锦彬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原告人以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17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锦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该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系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被告人李锦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万元。同时,驳回原告人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综合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责任的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但此案的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是合同纠纷,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法院采纳了后者意见,驳回原告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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