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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必须公示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21:09 法制晚报

  客运车辆被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客运车辆经营者被要求为旅客投保责任险发生意外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赔偿

  客运车辆客满的情况下只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班车如出现不按站停靠等违法行为将被罚款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

  本报讯旅游、长途等客运站,在经营场所必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严禁乱收费。上午9时记者从交通部了解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客运车辆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规定指出,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规定中要求,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只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新的规定还注明,如客运班车出现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违法行为,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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