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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反诉唱片公司案明日再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2:52 东方早报

  上海30家KTV以名誉权严重受侵为由,诉讼香港正东唱片等六被告一案将于明天在市二中院再次开庭。记者昨日获悉,原告KTV一方代理律师透露,他们将向法庭提交新证据,证明MTV是“音乐制品”。同时,原告指出,被告的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以及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带来严重的后果,员工人心涣散,原告的社会评价也大幅度降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01万元。

  KTV:唱片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已形成“价格卡特尔”

  原告30家KTV经营者认为,被告擅自广发律师函,并在众多媒体上宣称KTV经营者侵权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KTV经营者的名誉权。

  KTV方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说,我国《价格法》明确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被告共同策划实施了这一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包括KTV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49家唱片公司联合向内地KTV业发律师函索要MTV使用费,并由国际唱片业协会支付律师费提起诉讼的行为,显然已形成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价格卡特尔”。

  最新证据:编码和批号已明确将MTV划为音乐制品

  昨天,KTV方的委托律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博士王海镇向记者出示了最新证据。他介绍,1995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的通知》,该编码是目前我国认定MTV属性的重要依据。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卡拉OK光盘看,其ISRC尾数编码分类均使用了J6(音乐制品)而非J9(电影,电视类)。

  另外,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必须经文化部审核及报批版权局登记,若作为音乐作品进口,文化部的进口批号为〈文音进字〉XXX号,版权局的登记批号为〈国权音字〉XXX号,若作为电影电视类作品进口,则为〈文像进字〉XXX号,版权局的登记批号为〈国权像字〉XXX号。目前国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MTV都使用了音乐制品的标号,故MTV被定为“音乐制品”,是不存在“放映权”的。

  法院判决干涉国务院行政管理权?

  王海镇指出,在此次各地法院判决中,出现了一个令人惊异的现象,同一首MTV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中结果完全不同,陈慧琳的《光年》,在北京法院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上海二中院则被视为是“舞台剧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放映权”。“这是一个在成熟的法制社会中不该出现的现象。”

  王海镇认为,法院对MTV的性质认定本身,干扰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混淆了司法机构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责界限。

  “难道《著作权法》也错了?”

  被告方表示,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布律师函的行为并非侵权,恰恰是针对KTV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采取的维权措施。

  “我们的观点将是一如既往的,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为MTV的制作投入了导演、摄影等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如果他们是对的,难道那么多的法院都判错了?《著作权法》也错了?”被告之一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翁才林昨晚向记者表示,诸多法院的判决已经将MTV定性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为唱片公司维权提供了坚定的武器,对他们无疑是很大的鼓舞。

  “维权之路并不轻松容易,唱片公司将坚持捍卫自己的权利。”翁才林说。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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