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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住“碰瓷”者,依法惩治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0: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唐律师:

  几天前,我驾车在五山路画有黄实线的道路中间调头时,突然,听到车的右后方发出轻微的碰撞声,我赶忙下车察看,一名推着自行车的男子声称其左脚被车碰了,要我掏2500元了事,否则就报警。我因违章调头,怕被扣分、罚款,就求他不要报警并说给他1000元了事。恰在此时,被碰的男子首先发现有巡警路过,骑上自行车就跑。后来,巡警告诉我说,

该男子是个“碰瓷人”,不要上当。请问有法律可以制裁“碰瓷人”吗? 广州市天河区读者刘女士

  刘女士你好:

  “碰瓷”的说法源于一百年前的清末。据有心人考证说,当时有那么一伙人,为了诈人钱财,专门抱着假瓷器去路边找马车碰撞,他们故意将假瓷器摔坏,再要马车车主按同质、同价甚至价钱更高的真瓷器赔偿,“碰瓷”一说由此而来。现代的“碰瓷”人则更加狡猾,他们用身体“碰”汽车,其终极目的与清末的那一伙人并无二致,都是为了诈人钱财!

  对“碰瓷”人及其行为有法律可以制裁吗?有!

  第一,对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碰瓷”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按《刑法》第274条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畏难的心理,不得已而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可能为顺利敲诈被害人的钱财而布置骗局,以威胁、要挟甚至恫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给行为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下发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广州、深圳、珠海等7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00元。《刑法》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涉案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数额巨大或者是惯犯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那名男子利用刘女士违章调头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挟、强索刘女士钱财,迫使其为了“减少”损失或免受交警的行政处罚而被迫支付“莫须有”的医药费、赔偿金的行为已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为防止“碰瓷”的发生,本律师建议驾车者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防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如发生“碰瓷”事故,驾车者应该有基本的判断,不要慌乱,应该报警并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唐小明、李鑫)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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