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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孕妇注射“病毒唑” 医院不赔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0:57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7月17日讯(记者孙长良)一名孕妇因头痛到医院治疗,医生却给她注射了孕妇禁用的“病毒唑”药物,因这种药物对胎儿有影响,孕妇需做流产手术。为此,这名孕妇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

  这对夫妇家住淄川区杨寨镇,妻子贾某,丈夫李某去年8月份结婚,贾某5月份到村卫生所检查怀孕,因是婚后第一胎,夫妻俩非常高兴,可谁知道,妻子头痛到医院治疗,医生

却开错了注射药。

  李某对记者说,7月4日2:00许,妻子因头痛到淄博市第三医院急诊室治疗,急诊室的大夫检查后给其开了“病毒唑”等注射药物,并在医院里进行了注射。从2:00许一直注射到7:00许,注射完后,医生让妻子第二天再来医院治疗。第二天,夫妻俩又来到这家医院,这次,医生已经换人,这次打的是另外一种药,打完针后两人回了家。

  一周后,村里的医生看了贾某的病历,说是孕妇不能注射“病毒唑”,这种药物对胎儿有影响,夫妻俩听后很着急。7月11日上午,两人又来到淄博市第三医院,妻子先到妇科进行了检查。因为注射了“病毒唑”,医生建议妻子流产。随后,夫妻俩找到了医院急诊室给她开药的那名医生,这名医生也给夫妻俩开了证明,证明事后才考虑到“病毒唑”对孕妇禁用。

  夫妻俩找到急诊室主任,主任也承认孕妇注射“病毒唑”是错误的,他们随后找到医院的医务部门,医务部门调查后承认是医院的失误。李某夫妇认为,这是他们婚后第一胎,妻子做流产手术精神上要受到伤害,再说下次怀孕还要经过半年多时间,夫妻俩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费、流产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但医院只答应赔偿流产费、营养费和两个星期的误工费。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这家医院采访时未联系到急诊室的主任和当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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