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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办成“铁案”的荒谬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1: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当法学界同仁还沉浸在对河北“聂树斌案”(河北青年聂树斌被控“强奸杀人”,执行死刑10年后真凶落网)的反思之中,湖北又出了个“佘祥林案”,被控“杀妻”的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后,因妻子偶然“返乡”才得昭雪。但他的生活再也无法“恢复原状”,母亲因到处上访,被抓到看守所呆了9个月,不久就含恨去世,本来成绩优异的女儿也被迫辍学,远走广东打工。承受冤案悲剧性后果的,远不止佘祥林一人。

  纵观“佘祥林”案,很多环节都折射出了办案人员将冤案“坚持到底”的荒谬逻辑。比如,佘被连审几天几夜后仍不承认犯罪事实,但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详细的作案情节”;又如,佘被捕后,亲属多方取证,终于找到证人,出具书面证言证明见过张在玉,孰料警方的答复是“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张在玉回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本案的办案人员眼里不过是“一纸空文”。为了达到从快定案,迅速结案,尽快向当地政府和群众“交账”的目的,进行刑讯逼供,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弃如敝屣,成了他们的“必然选择”。

  要办成“铁案”,还必须堵住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请救济之路,将“翻案”的可能性降至最小,以免掉了乌纱。于是就有了佘祥林的哥哥因为上访被警方关押41天的奇闻,有了佘的母亲因四处喊冤而被“请”进看守所呆了9个月,放出来后3个月即溘然长逝的悲剧。甚至连证明曾见过张在玉的普通村民,也难逃被报复的命运,有的被“请”进了看守所,有的为避风头被迫离家3个月。在这样的“严防死守”之下,若非张在玉意外返乡,佘祥林要洗清沉冤,难而又难。

  佘祥林蒙冤11年,期间中国早已修改《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成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定原则。然而,至少在“佘案”中,这两个原则并没有得到遵守,并导致了佘祥林全家的悲剧。因此,如何让纸面的规定变成办案人员的内心信仰,并用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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