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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应积极平衡价值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1:31 法制日报

  法治时评编者按:

  据报道,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将进入修改程序。全国人大有关人士透露,该法修改稿有望明年上会审议,而由学者专家起草的刑诉法修改建议稿已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酌。刑事诉讼法究竟应该朝着什么样的方向修改?其中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本期法治时评刊登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岳礼玲教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看法。

  岳礼玲

  德国一知名学者曾说过:“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的测震仪。”一方面,国家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真正的罪犯,保护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是团体利益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也不能被忽视。这两个价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刑事诉讼法立法和司法的几乎全部活动就是探寻这两个相冲突价值的平衡点,因此,尽管这些年来我国向人权保障方向发展的整体趋势,决定了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核心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运用,但需要看到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和平衡并非易事,加之历史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和理念的落后,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依然需要充分平衡其中的一些价值冲突,努力寻找其平衡之点。

  当然,平衡价值冲突的途径和涉及的方面很多,笔者略举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在刑事诉讼中,个人的力量相对国家的强制力比较属于弱者,所以从力量平衡的角度出发,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规定沉默权会促使侦查人员收集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有些人担心我国侦查技术相对落后,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这些观点实际上并不能成为反对规定沉默权的有力论据。因为英国早在300多年前就确立了沉默权原则,尽管当时其侦查技术远比现在落后。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的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免受强制性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分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定义的强制措施与世界许多国家不同,我国的概念只局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其他国家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收集犯罪证据等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如搜查、扣押、身体检查、通讯设备的监控、电子监控等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类强制性措施的规定更趋向打击犯罪的目标追求而较忽视人权的保障。这首先体现在有些在实践中使用的措施只限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定,没有上升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畴;第二,法律已有的规定比较粗略,为了保护人权而设立的限制性条款很少。例如:对搜查的范围几乎没有限制,对夜间的搜查,破门而入式的搜查都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第三,已有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贯彻遇有障碍,而没有强有力的补救措施。如非法羁押,包括超期羁押,被羁押者没有有效的途径得到司法救济;第四,干预公民权利的措施的运用要与进行侦查的案件成比例,即将对公民权利的干预降低到最小程度。如,没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倾向的被告人就可以在不关押的状况下等待审判;最后,我国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未确立司法审查和制约的机制,像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都不是由中立的法院颁发令状。其中只有公安机关侦查提请逮捕的令状是由检察院审查、批准的。但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是绝对中立的,基本是处于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地位,这种地位不利于对干涉公民权利措施进行中立的审查和监督。应在法律修改中建立由法院颁发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令状的机制。

  再者,真正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禁止用非法的手段取得证据,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证据被确定是用非法手段取得时,能否做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实践中,有些非法取证行为可能受到谴责,但是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被继续使用,长而久之,诸如刑讯逼供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而实际上,刑讯逼供行为侵犯了人的基本尊严权,非法的搜查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宪法保护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非法的窃听和邮件扣押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的权利,因此,作为国家在法律冲突中捍卫正义的最后把关者,法院能否在明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情况下,还将其用作定案的根据?这个问题值得深思。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另一方面难点是,当非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可能放纵个别真正有罪的人,人们可能也要问,这是何种有效的司法制度?我们是选择长远的价值,还是追究个案的定罪?

  通过上述之若干点,我们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价值平衡任务委实相当之艰巨,正可谓是任重道远。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改革,民主的进程,人权保障机制的健全,必将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不断被推进,因此,我们应该努力而积极地去寻找其中各种价值冲突的平衡之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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