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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1:33 兰州晨报

  我省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父母双亡政府发年补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李小红)为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省政府日前制定下发了《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办
法》明确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4000元

  《办法》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生育两女户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父母死亡国家年补2000元

  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者,一次性发放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救助对象名单要公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办收到申请及时核实后,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或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审定,最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上备案;由县级人口部门于次年5月底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虚报计生特困户,截留、挪用、贪污救助金,索取、接受被救助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李小红(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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