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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执结4宗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1:48 大华网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在车祸发生8年后,死者亲属和受伤者终于得到了赔偿。澄海区法院近日执结了四宗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7年3月,福建省龙岩市人梁某群驾驶一辆大货车从福建运煤往潮州,途经国道324线澄海区盐鸿路段,碰撞同向正停车上客的一部小型客车尾部,致大货车乘坐人卢某抢救无效死亡,小型客车的乘客林某如高位截肢成Ⅴ级残废、林某香和林某银等3人轻伤、林某珍等

15人轻微伤,两车严重受损。梁某群于当年11月被澄海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随后,死者卢某的家属佃某芝等人以及其他伤者林某如、林某秀、林某银先后分别向澄海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肇事司机梁某群、大货车车主林某生和郭某湖,以及大货车挂靠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有关车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澄海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梁某群赔偿死者亲属佃某芝等人75940元,赔偿林某如169324元,赔偿林某香35000元,赔偿林某银24353元,合计304617元,车主林某生、郭某湖以及福建省龙岩市有关车队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死者卢某亲属佃某芝,受伤乘客林某如、林某香和林某银等向澄海区法院申请执行。因梁某群正在服刑,其他连带赔偿责任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澄海区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于2000年2月先后将上述四宗案件委托福建省龙岩市有关法院执行,去年该法院又派执行人员到福建省龙岩市有关法院催促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不予配合,致案件没有执行效果。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澄海区法院执行局领导带领执行人员前往福建省龙岩市,通过龙岩市有关法院的积极配合,经过做思想工作,车主林某生表示愿意向亲友筹借12万元偿还该四宗交通肇事致残的所有申请人,各申请执行人也均表示愿意按比例领取车主垫付的款项,余款放弃执行。(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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