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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判决书折射法治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0:39 红网

  “风雨过后定会有灿烂阳光。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切莫草率行事,遗憾终生。”这段语重心长的“法官后语”,是摘自寿光法院张大鹏法官撰写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据悉,山东省寿光法院正在改革“八股文”式判决书,尝试推行“判前释明”与“法官后语”。(据《新京报》7月17日报道)

  对于这样充满法官个人感情色彩的话语,也许有人会问,这还是承载公正内涵的判决

书吗?判决书如此变“脸”合适吗?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我想,大概是出于对判决书作为一种正规的法律文书,应该遵循自身的规范措辞,应该体现出一种特有的严肃的这一认识来考虑的吧!

  的确,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它并不是仅仅代表法官个人的意志,而是审判法庭通过审判,然后用法律语言对案件和事实以及相关行为所作出的结论,应该体现出非同一般的权威性。对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当然表示赞同,可问题是,难道加上这样感性化十足的“法官后语”,就会有损判决书的权威了吗?我看,也不尽然。

  应该认识到,判决书虽然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本身并不构成权威。如果想真正形成权威,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现有的条件下,仅仅做到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也不能够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心服口服。而判决书最终是要给当事人看的,在保证判决书严肃、严谨的前提下,能够让当事人很容易的看得清楚明白,进而能够让当事人打心眼里接受判决结果,这样的判决书才应该是最好的。

  而当前的判决书在这方面明显做得不太够,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够完全有效地接受判决书的内容,这直接导致了上诉、申诉等行为的不断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判决书中规范的正文叙述明理之后,适当加入这样人性化色彩浓厚的“法官后语”,就是弥补以往千人一面判决书中法理充分而情理不足的一个好举措。它有助于人们更好的接受判决书的结果,避免更多的上诉和无穷无尽的申诉,从而也从一个侧面更好的提高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比如,在一起以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为电话用户原告陈某办理了电话移机后,仍将电话账单寄往陈的旧址。陈某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付电话费,被告遂对陈某停机。对于陈某要求被告赔偿停机损失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但在“法官后语”中对胜诉的被告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应当认真审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尽快转变观念,完善服务……”对此,被告欣然接受了“法官后语”中肯的意见,当事双方都接受了判决的结果,有效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正文讲法理,“后语”讲情理。判决书的变“脸”,虽只是一个小小的革新,却折射出的是法治的进步。基于此,笔者认为,判决书如此变“脸”变得好,很值得各地予以借鉴和参考。(稿源:红网)(作者:孙广勋)(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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