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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者的道义与被救者的良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0:39 红网

  时值酷暑,却有几条令人寒心的新闻,压得人喘不过气来。

  深圳一个叫丛飞的歌手,以他的慈怀善举,感动了中国。他用义演所得的300多万元钱,资助了178名贫困学生,自己却因晚期胃癌,欠下了17万元的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受丛飞资助的家长,竟把电话打到丛飞的病床边上,质问丛飞:“你不是说好要将我的孩子供到大学毕业吗?他现在还在读初中,你就不肯出钱了?你这不是坑人吗?”一位毕业后当了

大学教师的大学生,在网上看到了自己的名字被列到了丛飞资助过的名单里,打电话质问丛飞:“你把我的名字说出来,你这是什么意思,这使我很没面子,我现在已是一名大学教师了……”(7月13日《公益时报》)。

  沈阳一个叫韩磊的17岁青年,救起了一个行将溺水的年轻人,自己却因精疲力尽,被浪卷走。被救者走了,和同伙一起走的,除了一声轻轻的“谢谢”,什么也没有留下。韩磊的家人为能给韩磊一个烈士的名份,希望得到被救方的证明。但任凭韩磊的家人和邻居们贴遍了寻人的告示,十几天过去,什么音讯也没有,所有人的期盼,变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7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助人是美德,救人是道义;但对受助者、被救者来说,这里不仅不意味着权利,反倒包含着义务与职责。丛飞并不欠谁,即使有过“供到大学毕业”的承诺,也不意味着受助者就有索讨的权利;大学教师既有接受过丛飞资助的事实,且不具备隐私性质,也就没有非得要人秘而不宣的权利;至于落水呼救者,更没有非得要人拿命来换你一命的权利。出于爱心相助,出于道义相救,这是施助者、施救者的高尚。受助、被救以后呢?受助者就有了感恩的义务,必要时,被救者还应有作证的职责。不能只讲施救者的道义,而不讲被救者的良知。

  我曾为齐齐哈尔那封迟到了27年的感谢信愤而写道:“勇敢而高尚的人,可以甘当无名英雄;但决不意味着,那些昧良心的人与单位,就可以不负任何善后的责任。社会崇尚不求名利、不图回报的好人,但决不意味着见利可以忘义,知恩可以不报。”可这种泯灭良知的人,就是不负善后的责任,就是见利忘义、知恩不报,谁又能奈其何?道义靠的是自律,良知靠的也是自律。但当自律无效的时候,对索讨到病床的狠心者,社会就应启动道德谴责的程序;对出来作个证也不愿的被救者,法律就应有依法作证的条款。

  没有对知恩不报的惩处,就无法弘扬见义勇为的正气,就会让见死不救找到立足的土壤。重庆一位在杭州谋生的史先生,因两次在家门口见义勇为,他的妻子害怕有人报复,一再责怪史先生多管闲事,甚至吵着要离婚(7月18日《钱江晚报》)。此等怪事,就来源于行善未必得善、有恩于人未必就有人知恩图报。施救者只要讲道义就够了,但对于被救者,光讲良知是远远不够的。(稿源:红网)(作者:慕毅飞)(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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