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被告知权:到底还需要多少起杜宝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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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1:38 东方早报 |
杜宝良事件之后,“交管部门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记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对于非现场违法者,在既有7种通知方式上,将增加邮寄书面通知、街头信息亭查询两种告知渠道。但也有基层工作人员认为,面对日益增多的“人、车分离”现象,以邮寄形式进行通知操作空间不大,能有一半违章者收到通知书,已算不错。(7月13日《新京报》) 然而,恰恰是这个“书面告知”,本不应作为一项整改措施存在,相反,它是交管部门早应承担的法定义务。2000年3月生效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早已规定,对于交通违章者,“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未对“书面告知”的含义明确之前,执法部门必须把邮寄书面告知书作为处罚的先决条件,而非列举的“告知渠道之一”。 这一次,如果不是因为杜宝良提起诉讼,交管部门处理违章的“书面告知”义务,或许还安然仰卧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里,实践中,却因诸如“操作空间不大”之类的缘由被搁置不理。认真审视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告知义务”被有关部门置之不理,等待着王宝良、李宝良们去发现呢? 答案是肯定的。其实,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诉讼,都赋予当事人接受告知之权,规定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我们的立法者明白,不可能要求每个公民熟知法律,即便公民违法、犯罪,其程序性的权利亦应保障。因此,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索偿权;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权、聘请律师权、请求回避权、知晓鉴定结论等诸项权利,法律皆有明文规定。 然而,一旦进入现实环节,“给工作造成不便、影响效率、无法操作、多此一举……”,这些借口都成为执法部门逃避告知义务的依据。在这些借口之下,“执法必严”被过度放大,“有法必依”的意识却被无形消解。执法部门应负担的法律义务不被履行,在公众呼吁、媒体监督之后,却被作为整改措施推出,这不得不令人遗憾,而对那些尚未被“整改”,亦未被履行的“告知义务”,人们更有理由表示担忧。 在杜宝良案之后,公众也有理由对执法部门发出更多的追问。首先,还有多少类似于“告知义务”的问题被“有法不依”?有法必依本是常识,可法律意识的缺失、权利观念的淡漠,确实令很多本该作为常识的问题被执法部门忽略。这种忽略,有可能造就更多本该避免的案件发生,难道每一个问题的暴露,都需要以公民权益受损为代价吗? 其次,对于“有法不依”的问题,政府是否应拿出更有力的措施应对?增加当事人知情渠道固然是治标之功,但追究有法不依者的责任,强化监察、检察部门的监督力度,方是真正的治本之道。没有这些,纵使有一百个杜宝良,一千起类似案件,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作者:何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