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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证明法院不采信 投保人赢了车险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4:58 中国青年报

  一辆行驶的轿车突起大火烧成废铁,在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官司中,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先后开具了6份不同的气象证明,就当时是否打雷“打起了架”。7月4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有争议的气象证明均不予采信,天安保险赔偿17万元保险金以及原告误工、租车损失费8000元。

  2月14日下午,胡新健开着一辆帕萨特汽车赶往长沙,途中汽车突然起火,被烧成废铁

。幸亏此前他已向天安保险长沙分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了保,险别为“家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和乘客伤亡责任险”。于是,他找到天安保险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要求理赔。

  胡新健向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汨罗市气象局3月8日出具的证明:“2005年2月14日16时至20时在我市范围内出现雷暴、雷阵雨等天气。”同时,他还带了一份汨罗市公安局于3月14日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此火灾可以排除人为纵火、操作不当、飞火、吸烟、摩擦等原因引起,火灾系雷电导致电器线路短路引起。

  然而,有趣的是,天安保险公司也从岳阳市气象局和湖南省气象台分别得到一份证明:“汨罗市境内2月14日16时至20时未观测到雷暴。”天安保险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由此推断,汨罗市公安局的那份火灾原因认定书是在没有严格技术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约束力”。

  更出人意料的是,天安保险在3月17日又从汨罗市气象局得到一份证明:“上述时段内,测站未观测到雷暴天气现象。”同一天,胡新健也赶到汨罗市气象局,再次得到一份证明,但结论却是相反的———“2月14日16时至20时在我市范围内出现雷暴天气”。这份证明还讲了理由:“目击者当时在弼时镇,当地汉山村变压器被雷电击坏停电。”

  加上此前汨罗市气象局分别给保险公司和胡新健各一份证明(均说明当时有雷暴),目前,关于2月14日有没有打雷的气象证明有6份,却又偏偏不一致。

  3月28日,天安保险向胡新健发出拒赔书,其中拒赔理由注明:“经我公司查勘人员核实,该车雷击起火原因不成立,属不明火因出险,而该车保单项下未承保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就此事曾开出几份不同证明的汨罗市气象局测报员范丽解释说:“2月14日那天,我刚好在弼时镇,距车子起火地点只有十来公里,当时我看见了打雷,我就是目击者。而且当时汉山村的变压器被雷打坏了,我记忆很深。”

  那她为何又给保险公司开了没有雷暴的证明?范丽的说法是:保险公司第一次找她时,她开的证明是有雷暴。但第二次,保险公司带着市局没有观测到雷暴的证明要她开没有雷暴的证明,确实那天测站里并没有观测到雷暴的记录,因此开出没有观测到雷暴的证明。

  得不到赔偿的胡新健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5年5月24日,这起全国首例雷击车险纠纷案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的焦点仍然是“事发地当时到底打雷没有”。

  汨罗市气象局测报员范丽及其丈夫出庭作证:当时他们正在距离事发地4公里处,他们听到了打雷。家住事发地40米外的杨青春也在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现场询问笔录证实:当时“正在打雷,且伴有闪电”。出人意料的是,彭练军等3名当时也在现场的群众却出庭作证称,当时肯定没有雷。

  先后开了6份不同证明的气象部门成了争议的核心。岳阳市气象局提交给法庭的一份关于这些证明文书效力问题的《说明》称:雷暴在气象台站是采用人工观测的,观测的范围仅局限在气象观测站周围很小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气象证明只能以气象站本站的地面气象观测记录为准。该《说明》认为:“汨罗市气象局根据观测员范丽的言证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不妥当的”。不过,该局又称,气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证明,均不能证实车辆起火地点是否出现了雷电气象现象,也并非气象部门及相关人员有意作伪证。”

  根据胡新健投保的险种,天安保险公司称,他没有投附加险,尤其是没有投自燃及火因不明险,如本案不能确认是雷击引起火灾,他就不能得到赔偿。因此胡新健惟一的胜诉方式是证明起火是打雷引起的。

  7月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岳阳市气象局的《说明》从技术角度否定了三级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的效力,均不予采信。双方证人证言对当天是否打雷内容相反,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法院无法认定其中一方证据证明力大于对方。在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以推翻《火灾原因认定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胡新健的帕萨特轿车遭受雷击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成立。

  作者:黄志杰 本报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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