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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何必搞“集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经常针对一些危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拍手称快。然而,我们在看到这些治理成果的同时,也应看到集中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在一段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轰轰烈烈”的专项执法、集中整治,的确能在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这种执法行动本身具有临时性和短暂

性的特点,常使个别不法分子感到这种整治只不过是突击打击一阵子,只要风头一过,就又故伎重演,一些不良现象又死灰复燃。而且,“轰轰烈烈”的专项整治,很容易打草惊蛇,一旦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在集中整治行动中隐藏起来没有被发现、被消灭,反而会让他们以逸待劳,增强应对打击的能力,以致越藏越深,无法根除。因此,我认为,集中整治无法有效解决违法行为反弹的问题。

  另一方面,集中整治的也都是执法部门平时必须依法予以监管的问题。原本就该整治、纠正或处罚到位,却偏偏要等到集中整治时提出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执法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上存在的“偷懒”行为。不在平时对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而是用快刀斩乱麻式的集中整治,到头来往往是虎头蛇尾,草草了事,即便有一些成绩,也是治标不治本。

  社会问题的治理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它要求的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具有一以贯之的责任意识,以及自始至终不可须臾松懈的使命感。那种突击性的集中整治,不应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机制,只有在法度之内稳健而行之有效的常治,才能实现社会久安。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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