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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请法定“公共利益”(言者有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5:21 人民网-华南新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据介绍,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笔者注意到,在所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虽然草案对不动产的登记、国有资产流失谁负责、业主可以换掉物业,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的界定,将会对日后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以

及对各方利益的调整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因为在这次所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并明文规定,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将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虽然该条款的立法意图已经相当明确,可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而在此,什么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该由谁来认定,这个问题不仅对日后物权法的实施,且对以后在拆迁、征收中社会各方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合理保护,以及社会利益是否能有一个公正的格局,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就以往多年的动迁、征收的实践看,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在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地方政府视情况而定的,而正由于这个原因,当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政绩需要,就很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把一些本不应属公共利益的拆迁征收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而如此的后果,不但会使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在客观上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更会影响政府形象、与法治政府与民主社会建设的进程。

  所以笔者觉得,鉴于以往各地已经出现的拆迁及征收现状,有关立法机关有必要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充分注意对“公共利益”的法定。因为只有当“公共利益”有了法定,社会公众才能知晓什么才是公共利益,也才能知道谁才能对“公共利益”说了算。如此,不仅会有利于对相关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也肯定能对法治政府与民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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