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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案不“避亲”要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5:57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栾磊 通讯员 曾宪权) 法官办理的案件如果与自己有关,最高可被记大过。近日,市中院就回避制度出台了《关于完善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此加大对法官回避制度的监督,保证其顺利实施,确保司法公正。

  市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官现实中也要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果仍由其“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可能无法保持中

立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产生公信力。因此,凡是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都该在需要回避的范围之列。为了保证回避制度能顺利实施,市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近日推出了案件回避十项规定,在该回避的案件上,如果法官没采取回避措施,将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为保障回避制度顺利实施,新规定要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得参与案件的研究或讨论。当事人为法院现任或离任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应当报上级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在开庭通知书上注明合议庭组成成员或独任法官等。规定称,对于明知道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为此,规定还要求在第一次开庭时以口头方式声明没有回避情形,并填写《回避情形声明书》。当事人可以据此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履行该规定的法官,可以直接向案件合议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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