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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人员当“婆婆”又当司机 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6:54 成都日报

  从下月1日起,运输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客运经营;客运车辆经营者要为旅客投保责任险,不按规定履行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由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客运车辆、客运经营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悉,我省还将根据该《规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运输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客运经营

  《规定》特别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违者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等,最后乃至移交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制裁。据了解,该内容的规定,在国内相关管理办法的条款中都没有涉及到,这是首次以明确的条款写入管理规定中。

  票价须在客车内公示

  《规定》中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客运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志,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必须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客运司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规定了准入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中,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满员后可有限搭乘免票儿童

  《规定》指出,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严禁客车在行李堆放区载客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客运经营者要为旅客投保责任险

  《规定》要求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无证客运最多罚10万元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将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本《规定》实施后,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省际道路、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一并废止。本报记者沈伟(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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