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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易主 租金怎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14 南方日报

  公房易主 租金怎收

  工业大道南路421号大院租户担心新私人业主涨房租

  报料新闻

  南方热线:020-87360888

  本报讯(记者/张睿 实习生/何建祖)最近一个多月以来,工业大道南路421号大院内的80多户人家一直为一个问题所困扰:6月1日,他们突然被告知,租住的房子已被原业主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私人,而租赁合同6月30日到期,他们必须于7月15日前同新业主续约。由于新业主迟迟未露面,能否继续按照原标准同新业主续约成了他们心头一块沉甸甸的石头。

  一纸公告

  80多套民房换了业主

  记者了解到,1981年,广州市房管局统建办公室(后改制为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广州市塑料制品一厂(现为广州市洛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建房屋协议,分两期建成20000m2的六层楼房。当时协议规定,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全部归市房管局统建办公室,房屋分配签约双方各占50%,市塑料制品一厂所得分成比例的房屋应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租赁手续。于是,塑料制品一厂130多户职工及家属就以民用公房的租金标准一直租住在这里。之后,有住户陆续通过购买房改房等形式买下了房子,剩下80多户继续按照民用公房的租金标准向穗华公司租房。

  据洛民塑料有限公司工会负责人介绍,2004年底,穗华公司要将其所属物业出售,遂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各租户,定价为1900元/m2。由于觉得价格太高,许多租户不愿意购买,之后,穗华公司重新定了售价1400元—1500元/m2,但只通知了部分租户,于是只有部分接受此价格的租户购买了房屋。其他租户得知此事之后,与穗华公司交涉,还有租户直接拿着购房款去找穗华公司欲买房,却不了了之。

  今年6月1日,穗华公司突然向421号大院的租户发出公告,称已将其所属物业整体出售,并称6月30日,穗华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新业主将按原租金标准与各租户续租,请各租户于7月15日前与新产权人联系续租事宜。

  期限已过

  新业主迟迟未露面

  部分租户向记者反映,这一个半月,他们忧心忡忡,担心原来依据的民用公房租金标准将改变。租户所在单位代表曾同新业主的委托人取得联系,但委托人称新业主和穗华公司都未同其说起过关于房屋产权和分配的情况,也未提及过新的租金标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该委托人。

  直到7月15日下午4时,421号大院的租户才收到落款为广州市嘉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新业主的委托人)的通知,称7月16日上午要对1幢1门11家租户登门调查。

  16日下午,记者同该委托人取得联系,委托人称新业主是3个人,但经常不在广州,他本人这段时间也在外地。该委托人称,新业主只是委托其对这些房屋的水、电以及安全设施进行调查和管理,但关于20多年前的那份合建协议以及新的租金标准等情况他本人并不知情。

  由于无法与穗华公司和新业主取得联系,对于穗华公司在公告中所称的“新业主将按原租金标准与各租户续租”是否能够落实,目前尚待确认。

  律师说法

  新业主无承担福利房租义务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余树林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穗华房产公司和租户单位之间的协议一直没有变更,则1981年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权责将成为分析该案例的重要依据。

  据余律师分析,合建房屋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全部归甲方,房屋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这表明,现洛民塑料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这50%的房屋,穗华公司原则上是没有支配权的,在其将这些房屋出售之前,要告知洛民塑料有限公司,并在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出售。

  余律师还分析,6月30日租户同穗华公司之间的租约到期,双方的租赁关系及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之前租户以民用公房的租金标准其实是其所享受到的一种社会福利,而新业主作为个人是没有承担提供这种福利的义务的,除非新业主同穗华之间达成协议。

  根据1995年颁发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据租户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以及租户反映,穗华公司在重新拟定1400-1500元/m2的售价之后,并未告知所有的租户,而租户得知情况后要求购买时,穗华公司又并未答应其要求。据此,余律师称,租户可以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来认定新业主同穗华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他同时指出,优先购买权人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所以还应先了解清楚新业主同穗华公司之间房屋交易的情况。

  记者昨日从租户单位工会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穗华方面已表示尽快与新业主取得联系,三方共同商讨解决此问题。

  (报料人:何先生 奖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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