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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刀郎”维权获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14 南方日报

  两“刀郎”维权获胜诉

  18家侵权音像制品商行选择庭外和解

  9家被法院一审判决最低赔偿6000元

  本报讯“刀郎”在新疆文里意为“王子”。刀郎罗林与西域刀郎潘晓峰在名号上的强烈争执,却丝毫未影响两位歌手在打击盗版上的统一立场。今年间,两人分别授权发行唱片的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山市起诉27家音像制品商行侵犯邻接权。在18家音像制品商行选择庭外和解后,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另外9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有授权名正言顺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7日,罗林向德威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德威龙公司办理出版发行事宜。2004年8月6日,罗林与德威龙公司又签订了《专属出版商合约书》一份,约定罗林将其享有权利的音乐著作以及于合同期内取得权利的音乐著作,于授权期间内专属授权德威龙公司行使上述著作之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2004年6月28日,飞乐公司与“西域刀郎”潘晓峰签订《音像制品表演、制作合同》,约定:潘晓锋将自己原创的音乐作品,以及于本合同期间新创作的音乐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权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于本合同期限内独家授予飞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并同意飞乐公司许可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

  向侵权商行索赔

  自2004年年底开始,新疆德威龙和广东飞龙两公司,先后发现各涉案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刀郎、西域刀郎的盗版音像制品。为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两公司均派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原告派员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购买的盗版音像制品予以封存。

  德威龙、飞龙公司认为,各涉案商行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两公司对刀郎、西域刀郎作品享有的版权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CD的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相关合理费用。

  规避法律被重判

  法院认为,德威龙、飞乐公司分别通过与罗林、潘晓峰签订《音像制品表演、制作合同》,以及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使用二人的音乐作品及相关曲目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享有独家在中国大陆的专有发行权。涉案盗版CD复制刀郎及西域刀郎曲目的行为没有向德威龙及飞乐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封存光盘也没有标明SID码,又不能说明其有合法来源,各涉案商行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德威龙、飞乐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

  据了解,达成庭外和解的18家音像制品商行,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至6000元;另外9家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低赔偿6000余元。其中,被德威龙公司起诉的吴××为逃避法律责任,“借名”经营,庭审时还拒绝承认,被法院依法从重判罚赔偿2.2万余元。

  法院未支持两公司关于判令被告在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求。

  方正 雪芬 吴娇 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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