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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葬身火海只怪装防盗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通讯员朱赞锋)两年前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吞噬了某制衣厂老板赵先生妻子的生命,也烧毁了他在厂房内的全部财产。痛失亲人的赵先生以其承租的厂房存在安全隐患、防盗窗没有逃生活动口为由,将出租厂房的房东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近50万元。法院日前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了驳回。

  在法庭上,原告赵先生称导致妻子被烧死惨剧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出租房屋的防盗窗没有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留可以供人员逃生的活动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者丧葬费9489.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476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2724.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房东夫妇则辩称,其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检查的标准,并经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我的房屋有四个逃生窗口,起火时赵跟他老婆就在一块,为什么赵能够顺利逃生而他老婆却被烧死?这说明死者本身就缺乏自救知识。”

  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房屋在出租时,各窗户已安装了防盗网,阳台的防盗网上留有活动门,并有两个走火出口,即该房屋是适租房。原告如认为窗户的防盗网没有活动门有安全隐患的,可向屋主提出改装或自行改装,但原告在承租房屋后至发生火灾前的9个多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向屋主提出或自己安装逃生口。至于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火灾,但其缺乏逃生意识而导致死亡。房东在窗户上安装的防盗网,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没有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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