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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车物管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因轿车在小区被盗,业主方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损失。

  去年8月2日,业主方先生停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

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去年10月,方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其余损失。物业公司则表示,小区只有一个大门,他们采取门卫24小时值守和电子监控管理进出车辆。对交纳车辆管理费的业主,公司都发给车辆出入证;后因业主认为不方便,所以改成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凭车证出入。方先生的车辆当晚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他们没有过错,所以没有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此作为小区出入凭证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小区电子监控范围,所以,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有疏漏之处,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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