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股权流通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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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国资委官员日前表示,全流通后,对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股权流通买卖行为在三种情况下须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现在国资委正和相关部门开发一套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控系统,这个监控系统将在未来和交易所联网。(来源: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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