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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有效执行 海南第一号诉前禁令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26 法制日报

  海南第一号诉前禁令遇尴尬

  李恩民 本网记者 杨燕生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受理广州市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出编号为(2005)海中法禁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安装申请人享有专利的多功

能槽型龙骨。这也是海南省建省以来发出的第一号诉前禁令。然而该禁令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今年5月,广州市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鹏公司)海南总代理处发现海口市建筑工地使用的多功能槽型龙骨(一种用于吊顶天花的建筑材料)涉嫌侵犯了该公司的生产专利,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为了防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后果,5月9日,金鹏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责令涉嫌侵权的海南省烟草专卖局、海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安装侵犯其专利的多功能槽型龙骨,金鹏公司并提供房产作担保。法院经审查以禁令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了编号为(2005)海中法禁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安装申请人享有专利的多功能槽型龙骨。

  但法院在执行中遭遇尴尬:禁令送达后,被申请人以所使用的产品是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购买的,且产品也有专利证书为由拒绝停止使用安装。而法院顾虑强制执行会延误工期,导致进一步扩大损失,至今未采取强制措施。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海南省烟草专卖局新建办公大楼工地所使用的槽型龙骨是深圳市鹏龙装饰材料厂(下称鹏龙公司)生产的,在海南有代理商,其产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频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该厂与金鹏公司已打了多年的专利侵权官司,按照金鹏公司的说法,鹏龙公司的产品是在金鹏专利产品的基础上改进的,侵犯的是其专利技术特征。但鹏龙公司认为没有侵犯其专利,并多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金鹏公司多功能槽型龙骨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双方曾于2002年1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鹏龙公司承认侵犯金鹏公司的专利权,赔偿给对方三万元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金鹏公司承诺不再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次金鹏公司发现其还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便决定诉讼。

  作为该案的原告,金鹏公司担心因诉前禁令的夭折,导致现场涉嫌侵权的证据无法取得。专利法所保护的是专利的技术特征,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完工后,将装上天花板,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将很难重显,对诉讼极为不利和不公。即便赢了官司,拆除永久建筑的建筑材料也十分困难,其损失更大。

  作为该案的被告,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和海南省建筑总公司也感到十分委屈,他们所使用的产品是从政府办的《海南工程进价信息》专刊上了解到的,其产品也有专利权,也应该受到保护。作为使用者,并不知道该产品侵权不侵权,即便说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也应该经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定,在未认定前就查封工地,延误了工期谁能负责。

  该案虽是一起普通的专利纠纷案,但因曾发出海南首例禁令而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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