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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轿车在小区丢失 物业管理有疏漏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26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7月18日讯 高志海杜开颜因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盗,业主方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损失。

  2004年8月2日23时45分,方先生停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诉至一审

法院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故物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现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车辆丢失职责,致使车辆丢失,且在此后未能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购车款6.4万余元、2.2万余元车辆购置税、7219.33元车辆保险费、3000元车辆装饰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没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此作为小区出入凭证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小区电子监控范围。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有疏漏之处。对方先生车辆在小区内丢失,做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停车管理单位的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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