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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简约未必是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26 法制日报

  看法李勇

  此次物权法草案公布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稿有关相邻关系中“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删除,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简化,如将加工、附合、混合的规定由四条合并为一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做的上述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要求草案的文本更简约一些,自有其道理。但是我认为,法律的通俗易懂是必要的,但法律并非文学,简约未必是美。法律是有着强制力的规则,其文本起码的要求是准确、无歧义、不模糊,尤其是物权法这部关系到所有人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定纷止争”是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应当尽量详尽地对有关物权的各种关系给出规范。如此,我们就不能一味要求其简明扼要,而应详细具体以达到好操作,好遵守。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简约的文风,遣词造句推崇凝练。这对历史上的立法思想也有影响。唐太宗说过:“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但两千年的帝制时代,根本上是个人治社会,皇帝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官员断案,宽严存于一心。那时候的法律和司法文书,是否详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掌握权力者的个人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而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文本也越来越详细。“文革”时那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里,靠《公安六条》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六条短短的临时性法令,便成为剥夺公民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依据。当时出现那样多的冤假错案和政治环境有关,也和法令过于简约,赋予了仲裁者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关。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只有192条,其条文在世界上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这和我国立法以简约为上的传统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方针不能说没有关系。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适应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条文一下子就增加到452条。

  国外的民事法律是尽可能详细,法语是公认精确而少歧义的文字,可法国的《民法典》中,仅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就达到200多条。此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有些方面所做的规定十分详细,如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车库归属、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权利、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的程序等等,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有关“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就显得啰嗦冗长呢?农村邻居之间因住房发生争端时,屋檐滴水是确认双方权属的重要依据,这一民间通行的做法为什么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我们不但有重简约的立法传统,也有重简约的司法传统。有些法官一个案子判下来,判决书语焉不详,看不出其结论的论证过程。前不久俄罗斯石油大亨霍多尔科夫斯基被法庭判处九年监禁,判决书1000多页,整整宣读了12天。在我国司法界一些人看来,也许是多此一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成就很大,但法律修改的频率也很快。有些法律,一经实施,就必须马上有实施细则,最高法院也很快出台了司法解释。在我国,检察、审判机关没有立法权,但有些司法解释,已不仅仅是解释,而隐含着立法的成分了。对此学术界已经关注,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规范。要使法律相对稳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含有立法成分,那么立法者首先就应使法律规范更详细、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相对于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生活,规则的制定永远是滞后的。但立法者完全可以尽最大努力,考虑更细致、超前一些,使法律的表述更全面、详细一些,而不必过多地追求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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