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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刀郎”中山打击盗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5: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邬科 通讯员吴娇 卓靖)“刀郎”与“西域刀郎”名号之争的硝烟虽未散去,但这毫不影响两歌手在打击盗版行动上动作的统一。经授权,两“刀郎”的唱片公司相继在中山市起诉27家音像制品商侵权。在18家音像商行选择了庭外和解后,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另外9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侵权者最高被判赔偿22700元。

  两刀郎授予唱片公司专属权

  以《2002年的第一场雪》唱响大江南北的“刀郎”原名罗林。2004年8月6日,罗林与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下称德威龙公司)签订《专属出版商合约书》,约定罗林的歌曲于授权期间内专属授权德威龙公司,由其来行使其歌曲之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连接的发表、复制、发行、出租等相关权利,其他人未经德威龙公司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

  差不多在同一时候的2004年6月28日,“西域刀郎”、歌手潘晓锋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飞乐公司)签订了《音像制品表演、制作合同》,也做出了关于版权利益独家授权的约定。

  中山市27音像店卖盗版被告

  2004年年底开始,德威龙、飞龙两公司相继在广东省中山市发现不少音像制品商行公然大量销售“刀郎”和“西域刀郎”的盗版CD。为准确获取侵权证据,两公司派员深入各大经营场所,假扮顾客购买了其出售的盗版CD,并对取证过程做了公证。

  2005年初,两公司先后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将中山市内27家音像制品商行诉至法院。两公司认为,这些商行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未经两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音像制品,侵害了两公司对两刀郎作品享有的版权利益。为此,两公司要求各商行立即停止销售盗版CD的行为,同时登报道歉并各赔2万元。

  故意规避法律者被判多赔

  法院认为,德威龙、飞乐公司分别通过与两“刀郎”通过签订合同并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享有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涉案商行出售的盗版CD未向两公司支付报酬,属侵权产品。而各涉案商行又不能说明这些盗版光碟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各涉案商行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了解,达成庭外和解的18家商行,分别赔偿给两公司经济损失4000~6000元;另9家商行不愿和解,则由法院判决最低赔偿6000余元,其中赔偿额最高的一家商行因故意使用未曾在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假名开店,被判罚赔偿2.27万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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