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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要求 20天给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6:24 北京晚报

  新审议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必须在20日内得到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另外,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新审议的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合同的

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该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此外,除出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减少纠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还在修改稿草案中提出,集体合同自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另据了解,本周五,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将对该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本报记者孟环实习记者王琼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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