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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纠正一错判案 “官告民”原告最终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20:0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19日电(记者谢云挺)浙江省高院日前纠正了一起“官告民”的错判案件,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原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启连作出的原判决,驳回原兰溪市计经委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历时近5年的“官告民”案,最终以“官方”败诉划上句号。

  2000年11月,作为主管部门的浙江兰溪市计经委,状告自己的下属企业老总——原浙

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启连,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已兑现的全部承包经营奖41·8269万元。被告郑启连不服,称这笔奖金是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计后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市政府批准并在全市干部大会上宣布兑现的,拿得堂堂正正。

  这起“官告民”案在兰溪、金华二级法院判兰溪市计经委胜诉后,郑启连本人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也请求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

  2005年3月,浙江省高院在调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浙江省高院再审查明,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89年在兰溪市的兰江冶炼厂为基础建成的省重点国有企业,当时有6600多职工。到1993年,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成为全省特困企业。同年8月,浙江省劳动模范、时任兰溪市兰江镇镇长的郑启连被政府调到该企业任总经理至1996年5月离任。1994年,兰溪市委、市政府为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出台了兰委(1994)10号文件,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文件规定:凡企业当年实现扭亏减亏的,对经营者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盈利额或减亏额的1%——3%。任期的界定以文件为准,盈利额的界定以审计部门认定的审计结论为准。为此,在1994年和1995年,郑启连作为承包经营者与上级主管部门——兰溪市计经委分两年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制奖赔合同。这两年期间,兰溪市计经委依据合同奖给郑启连共计47·5954万元,扣除个人所得税57685元,郑启连实际所得41·8269万元。

  浙江省高院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在考核郑启连的经营业绩时,省政府承诺的8000万元电费补贴是否作为经营成本予以冲抵。省高院认为,兰溪市计经委在当时考核郑启连业绩的成本核算中,已将8000万元电费补贴作为政府的一种承诺计算在内,并按照市计经委自己认可的审计结果,兑现了奖励。事后,兰溪市计经委要求申请人返还奖励款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驳回。将省政府承诺的8000万元电费补贴作为经营成本予以减扣后,郑启连在经营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间确实使企业实现了减亏并有盈利,原判以离任审计认定郑启连经营期间没有盈利,业绩达不到计奖要求为由,从而认定郑启连应当返还奖金,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郑启连的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均由原兰溪市计经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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