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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湖南一财政局长二审加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20:22 新华网

  新华社长沙7月19日电(文拥华、陈澎)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湖南省双峰县原财政局长王优发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王优发被加刑7年。从而使该案成为当地检察机关近年来抗诉效果最佳的案件。

  记者从娄星区检察院了解到,王优发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娄底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娄星区检察院向娄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1999年至2003

年初,王优发在担任双峰县财政局长期间,利用调度、管理财政资金之便,先后14次收受财政拨款单位孙某等人贿赂共计92000元。2000年10月,时任双峰县委书记的朱应求(另案处理)打电话给王优发,要他从县财政局借几十万元给一刘姓私营业主用于酒店装修,王优发答应后帮这位私营业主出主意,要他找该县某乡镇出面转借。刘姓私营业主按此办法从财政资金中“借”走50万元后,一直未归还此款。法院考虑到王优发挪用公款时受到了原县委书记朱应求的职务影响,系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决王优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一审判决后,娄星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对此案的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一致认为王优发挪用公款行为虽有原县委书记朱应求出面打招呼,但不足以说明王优发受到了任何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事实上他在“借”款过程中为刘姓私营业主出谋划策并具体操作,其行为是积极主动的,系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主犯,而非胁从犯,对其挪用公款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以一审法院认定减轻处罚情节有误、对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量刑畸轻为由,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并作出加刑7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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