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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进公司被发现遭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2:27 东方早报

  四川来沪的程小姐冒用他人名义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发现后以违纪为由将她开除。程小姐状告公司,索要补偿金和加班费。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冒名进入公司并非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妥。

  10年前,程小姐借用他人姓名及身份资料进入该公司工作,多年后终被识破。去年12月,公司以陈小姐冒名顶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开除。陈小姐委托律师状告

公司,坚持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其代理律师认为,尽管陈小姐以他人名义工作,但她进公司前经过了公司的审核和认可。

  公司方面表示,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涂改或提供虚假或不实报告,伪造个人资料者,公司可立即开除并不做任何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有明确、合法、合理的依据。本案中陈小姐系普通职工以他人身份工作,但并不属于他人通过正常考核程序经录用后再冒名顶替。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小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000余元。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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