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中介卖一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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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3:23 新晚报 |
本报讯(晋杨桂玲)与两家房屋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刘女士,通过两家“中介”看了同一房源,最后与后一家“中介”交易成功。为此先签合同的中介公司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终审判决,法律不禁止房屋出卖人将同一所房屋在不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登记,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2004年7月14日,刘女士在媒体上看到了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公司刊登的房产广告后 ,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其中第3条约定:甲方(刘女士)如果在不通知乙方(嘉诚公司)情况下与所看过房产的售房方私下交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即总购房款的4%。其后,嘉诚公司陪同刘女士看了红旗小区等若干处房产。过了两天,刘女士又与另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了居间合同,该公司为刘女士提供了编号为NG20006号的房源,登记地点为红旗小区。刘女士看房后,即与该公司、卖房人签了房屋服务协议书,交易成功。而刘女士买的这套房,嘉诚公司也陪刘女士看过。嘉诚公司发现刘女士通过其他中介买了自己的房源,非常气愤,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给付服务费7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将同一所房屋在不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登记,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嘉诚公司虽然先于其他中介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且通过嘉诚公司看过房源,但嘉诚公司与刘女士并没有约定不准许刘女士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因此刘女士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法。故判决:驳回嘉诚公司的诉讼请求。近日,嘉诚公司的上诉被市法院驳回。 启凡律师点评: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可为可不为。两家中介机构对同一房源都拥有介绍权,说明卖房者没有专门授权一个单位独家经营,这样就赋予了两家对同一房产有平等的经纪业务权利,但是选择权应归购买者。从社会效益的角度上说,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中介公司间的竞争能力,降低中介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于国于民都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