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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商铺租金一律征税1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4:1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地税局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根据省地税局通知,成都市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有关人士表示,此政策出台降低了居民出租房屋作商铺等用途的税负。

  据悉,此政策出台之前,成都市对个人房屋出租用途作为住房的,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屋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如商铺、库房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青羊区某居民将房屋出租作商铺,月租金收入6000元为例(假设无修缮费用发生),此政策执行前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为1802.4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749.4元;此政策执行后,各项税款为1427.7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374.7元,减少的374.7元税款就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下降形成的。据了解,新政策执行后,凡与新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新规定执行,该规定生效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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