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严重地区可申请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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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4:58 深圳特区报 |
受灾严重地区可申请减免税 省地税局推出支持灾后复产8条税收扶持政策 【本报广州7月19日电】(记者李明通讯员越山海)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地税局今天公布了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的税收扶持政策。新政从7月18日起执行,受灾严重的个人和 企业都可申请减免税。省地税局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权限,制定了8条税收扶持政策,包括: 1、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提出申请获批准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2、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3、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4、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 5、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6、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7、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8、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作者:记者李明通讯员越山海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