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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须为旅客投保(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王政

  解读人: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

  2004年,我国共有道路客运线路15.5万条,客运车辆(不含出租车)近70万辆,日均发出客运班次137万次,全年客运量162.45亿人次……道路客运安全能否确保、客运服务质

量能否提高,关系着你我每一个人。今年8月1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法规,《规定》中有哪些新的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

  票价须在客车内公示

  运营车辆不许挂靠经营

  过去,乘坐客运车辆的保险要乘客自己购买,一些没买保险的乘客在发生意外后得不到相关赔偿。针对上述现象,《规定》明确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针对影响运营安全的超载现象,《规定》一方面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另一方面从人性化和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允许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规定》中要求,客运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志。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必须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规定》也首次明确提出运营车辆不许挂靠经营,意在通过三四年的运力调整,从制度上杜绝挂靠现象。

  对客运许可全过程进行规范

  无证客运没有收入也罚款

  《规定》最大的特点是用1/3的篇幅对客运许可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比如,详细规定了申请客运线路的条件、材料、程序、法律文书、变更终止延续等有关事宜,避免了各地擅自设计许可项目、违规审批、拖延审批时间以及许可中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仅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提出申请的经营者,而且有利于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也便于社会监督。

  此外,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将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客运经营

  客运线路使用权有年限

  《规定》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违者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等,最后直至移交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制裁。

  《规定》还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上进行了尝试。改变过去客运线路运营无期限的做法,明确规定线路使用权期限为4—8年,到期后,对没有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没有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没有严重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符合认可条件的运营企业,将优先许可。否则,将对到期的线路使用权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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