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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相邻关系的保护(异域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刘红宇

  放眼世界,在当前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电波障碍、日照妨害、通讯妨碍、风害、眺望妨害、压迫感以及煤气、噪音、震动、臭气等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瑞士———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条第二项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的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习惯属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的,应禁止之。”

  日本———在相关法律中,使用“忍受限度”来判定日照妨害的标准,如果日照妨害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即构成违法;反之,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受害人则负有容忍义务,不构成侵权。对具体忍受限度的衡量标准,法律又根据日照纷争的地域性、被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加害行为的形态、加害建筑物的公共性及损害回避可能性等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0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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