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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有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者按:民主法制周刊上期(7月13日)刊登了《在农村买房,慎之!———物权法热点之三:宅基地所有权转让》一文后,很多读者就此发表了看法。为此,特开设《读者有话》栏目,刊登读者的意见。

  警惕城里人到农村炒地皮

  ———警惕现在有钱的城镇居民到农村炒地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置宅基地”,这条规定好,要坚持。

  ———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所特有的,是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国向工业化、现代化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土地问题始终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处理不好,将会出现上亿的无地农民;如果这些无地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国家将会出现大问题。因此,不宜实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区别在于户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如何界定城镇居民和农民,如何限制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立法应超前考虑。

  ———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

  ———在现实条件下,很多城镇居民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农村低价购买宅基地,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利益,日积月累,导致社会矛盾爆发。

  农民有权转让宅基地所有权

  ———宅基地所有权应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有权转让、质押等,以体现社会公平和宅基地真实的市场价格。中国农民所受的苦难太多了,为国家民族付出的牺牲太大了,不要对他们那么苛刻,物权法应让中国农民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允许农民在城市买房,却不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岂不是人为制造新的不平等、扩大城乡差别、阻止城乡交流吗?农民的房子卖不出市场价,又如何在城里买房?其实与其禁而不止还不如有条件地允许来得实际些!

  ———赞同宅基地可以买卖,但应该跟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结合起来。否则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合法的掠夺。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0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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