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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责任田我还有份吗?(法官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56 人民网-华南新闻

  离婚、外嫁的妇女在离开原居住地后,是否对原承包的责任田享有承包经营权?今年5月10日,广东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责任田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当地引起较大的反响。法院的判决给予众多离婚女关于责任田承包权问题一个肯定的答复

  病愈后责任田被人分了

  1980年1月30日,18岁的徐敏与同在蕉岭县蕉城镇的丘海到兴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36岁的丘海已有年幼的三子(丘明、丘锋、丘富)一女。因此,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徐敏未能生育,便抱养了一女取名小兰。

  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8月,徐敏与丘海离婚。离婚时,徐敏放弃了一切共有财产的分割。后来,徐敏生病住院做手术,便将自己和小兰暂时无法耕种的责任田和旱地交给丘明耕种,并将一块秋秧地的地租款由丘明负责收益。2004年2月初,身体已恢复、可以下地干活的徐敏向丘明要回责任田,不想却遭到拒绝。丘明称徐敏已与父亲离婚,责任田是丘家的,她无权享受,所以她以前种的那份责任田已被三兄弟分了。

  作为农民,连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没有了,这不是等于把人扫地出门吗?徐敏一听气愤难当,向村委会投诉。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徐敏又向兴福镇司法所、经管站、妇联投诉要求解决。3个部门的同志和村干部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丘海的3个儿子不接受调解意见。在第三次调解时,丘明同意将其分得的0.13亩责任田归还给徐敏和小兰,而其他两人则不肯归还。

  失去土地的徐敏与小兰万般无奈,深感委屈与愤怒,一气之下用一纸起诉书将丘海的3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其责任田0.6亩。

  责任田分割应由谁处理

  责任田的划分,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每年全市法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近千件,家家几乎都有责任田,此外,还有农村分家析产、继承案件等,都会涉及责任田问题,若此类案件由法院负责处理,那么以后类似案件会越来越多。法院本来人少案多,若叫法院去分田,那法院定会忙不过来。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的法官认为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责任田进行分割,一般由政府来处理更为妥当。基于上述原因,去年10月13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敏等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敏等人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敏与前夫离婚时,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未作分割,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此类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因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离婚女、外嫁女平等享有经营权

  2005年4月,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进行激烈争辩。

  徐敏和小兰要求三被告归还责任田0.992亩,旱地40平方米。“哪来的0.992亩的责任田?旱地她们根本就没份!”三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实属无理,徐敏已与父亲离婚,小兰也已外嫁,无权享有丘家的责任田。

  原来,早在1999年6月21日,徐敏作为户主与作业发包方的原兴福镇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延长责任田承包合同,并由蕉岭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注明延长责任田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户主是徐敏,承包责任田人口5人;承包责任田块数3块面积1.5亩,5人每人分得0.3亩责任田。徐敏虽离婚,小兰也出嫁,但她们的户籍仍在该村民小组。

  经法院查明,在1997年、2001年时,因丘海病重急需筹钱治病,徐敏夫妇将0.5亩责任田分别转让给村民,所得钱款均用于为丘海治病。三被告认为,徐敏所转让的责任田0.5亩,比当时其名下的责任田还多出0.2亩,现要求分割责任田没有道理。

  至于旱地40平方米,三被告认为不属于徐敏份内,因为旱地是在没有分责任田前,已划分给他们家族,而徐敏在分旱地时还没嫁到他们家。而小兰名下的责任田,三兄弟已于2004年2月13日一致同意划出狮子角水田0.3亩地为其名下责任田。但经法院查明,被告所说划给小兰的0.3亩地,实际上只有0.1亩!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归还的责任田的面积0.992亩变更为0.6亩,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40平方米旱地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10日,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依蕉岭县人民政府发给原告徐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徐敏、小兰就依该证依法取得原1.5亩中属两原告份额内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在处理原告徐敏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其承包的责任田未进行分割,因此,法院应对原告徐敏的责任田进行分割;原告小兰依承包合同可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3亩。原告徐敏与其前夫生病和病重期间,将门口的责任田0.5亩转让给村民,该行为是其夫妻真实意愿表示,因此,在分割原告徐敏的责任田时,应以原告徐敏与其前夫共分得的责任田面积0.6亩,减去转让的0.5亩后再进行分割,即原告徐敏现只能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1亩;为利于今后原、被告对责任田的耕种,并根据责任田的实际,蕉岭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三被告应返还位于某某路边的责任田0.1亩给原告徐敏。(二)三被告应返还位于某某路边的责任田面积0.3亩给原告小兰。上述责任田面积共0.4亩,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两原告。

  宣判后,原、被告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离婚女、出嫁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为此,离婚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对解决此类纠纷,最好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村委会、镇政府进行调解解决,以防矛盾激化。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20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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