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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股东购买汽车应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6: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华诚 通讯员汪树强 实习生王枫刚 马艳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表示,根据相关税法精神,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置于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企业对股东进行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0日 第二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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