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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钱塘茶人”遭跨省盗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6: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最近一段时间,“温文尔雅”的苏州茶馆行业出现了一桩跨省官司,在苏州乃至省内外都有一定影响力的苏州“钱塘茶人”状告浙江嘉兴的“钱塘茶人”有商标侵权行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商标侵权何以呈愈演愈烈之势?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侵权者违法成本低、被侵权者维权成本高的倒置是其深层原因。

  苏州“茶人”:愤而状告侵权者

  苏州的“钱塘茶人”位于十全街,2001年5月份开业。苏州“钱塘茶人”董事长吴严介绍,这家茶楼于2004年的3月份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服务商标,注册商标由“钱塘茶人”的文字、拼音字母及图形作为可视性标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

  吴严说,创办以来,茶楼的生意一直都很好,便是得益于茶楼的装修风格以及茶楼的经营理念,它的每一细微之处,都和文化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2004年开始,“钱塘茶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连锁加盟的模式,将“钱塘茶人”的品牌在国内打响。经过一年多的开拓和发展,如今,“钱塘茶人”在全国各大城市已有9家连锁店。

  2004年9月,吴严突然接到一个朋友电话,问他怎么在浙江嘉兴也开了一家“钱塘茶人”却不告诉他。闻讯后,吴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前往嘉兴的那家“钱塘茶人”进行实地探访。

  那家位于浙江嘉兴市中山路153号的“钱塘茶人”,无论是经营场所的装潢还是店内物品,如订座名片、筷套、打火机等,甚至员工的工作服,都突出使用了与苏州“钱塘茶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志。随后,吴严找到了嘉兴“钱塘茶人”餐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陆雷刚。吴严当即指出嘉兴的“钱塘茶人”侵权苏州的“钱塘茶人”,并还告诉他,不只是表面的一些侵权,在其网站上,也突出使用了与苏州“钱塘茶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志,这些都足以误导公众,属于明目张胆地侵犯苏州“钱塘茶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吴严想不到此负责人却以“钱塘茶人”是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由,认为如此使用并不侵权,于是,第一次的谈判不欢而散。

  半年之后,两家“钱塘茶人”再次碰面,地点由嘉兴改到了苏州。这次的谈判出现了转机。吴严回忆说,嘉兴“钱塘茶人”负责人承认自己确实有侵权行为,同时提出愿意加盟为连锁店,并表示在三天之内给答复,但三天后一直到现在,都没任何动静。万般无奈之下,苏州“钱塘茶人”只好运用法律武器为“钱塘茶人”讨个说法。据了解,目前“钱塘茶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连锁加盟的品牌经营模式,其注册商标作为品牌经营体现出了重大价值。

  吴严称,嘉兴“钱塘茶人”的行为,使苏州“钱塘茶人”品牌经营模式的市场信任度大大降低,在浙江地区,无论从已有的还是从今后发展的加盟布局,这一地区都是品牌经营模式推广的重点区域。而现在,已经有很多加盟商在质疑,如果这事情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整个企业,也会影响到潜在的加盟商。

  吴严还表示,更有甚者,嘉兴“钱塘茶人”曾经因卫生问题被当地权威媒体曝光,而报纸上的该篇报道,直接使用的是“钱塘茶人”而非“嘉兴钱塘茶人”,这样更容易使人认为是苏州“钱塘茶人”在嘉兴的“连锁店”出了问题,严重损害了“钱塘茶人”品牌的美誉度及其品牌价值。追究其责任,也是“正本清源”之举。

  嘉兴“茶人”:尚未收到律师函

  嘉兴“钱塘茶人”于2004年9月份开业,在嘉兴工商部门注册名称为“嘉兴市钱塘茶人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嘉兴市的主干道中山路边上,红红的外墙十分醒目,广告画上有一个与苏州钱塘茶人的商标类似的图案,门口挂着“钱塘茶人”的店招。而店里也是古色古香的装饰及砖雕门楼、古董摆设等和苏州“钱塘茶人”十分相似,且店里的用具上也有钱塘茶人的字样。

  记者致电被告方嘉兴钱塘茶人餐饮有限公司时,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陆老板”暂时不在店里,而作为公司员工,他个人不便随意发表评论,也无权代表公司立场。但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向记者透露,他们公司还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接到苏州方面的律师函。

  据苏州钱塘茶人饮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透露,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双方的沟通中,对方一直固执地认为自己企业的名称叫“钱塘茶人”,因此完全可以打“钱塘茶人”的旗号。

  当初代理注册“钱塘茶人”商标的苏州新苏商标事务所专家张先生评论说,尽管动机无从猜测,但嘉兴“钱塘茶人”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是事实确凿的,并且是明知故犯,因为早在此之前,苏州方面就曾多次和其沟通过,而沟通最大的“成果”莫过于嘉兴方面对设计方案稍稍作了修改,但修改后其侵权行为依然明显。

  苏州钱塘茶人负责人透露,在受到苏州方面警告之后,嘉兴方面公然表示无所谓对方是否起诉自己。

  业界专家:侵权背后的法律弱势

  对于此事,江苏苏州海

  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陆伟表示,跨省的商标侵权官司在苏州就目前来说并不是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权行为。很明显,嘉兴的“钱塘茶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因为它突出使用了与苏州“钱塘茶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在一些业界专家看来,苏州“钱塘茶人”诉嘉兴“钱塘茶人”这一事件,只不过是众多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中的普通一例,此外尚有众多错综复杂、历史“悠久”的侵权事件,但透过这些事件,现行法律体制的软弱成为这些侵权事件肆虐的根源。

  苏州新苏商标事务所专家认为,尽管在立法环节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比较全面,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在内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架构起一个法律体系,乃至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一方面法律惩罚的力度过小,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过低;另一方面执法的力度过小,使得不少违法者根本无视于法律的存在,造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肆虐的局面。

  受访专家说,尽管苏州“钱塘茶人”索赔仅仅50万元,但这已是法律允许的最高标的了。即便胜诉,法院也未必判令对方赔偿50万元;即便对方赔偿50万元,也在对方所能承受范围之内,甚至毫发不伤,乃至于过后对方还可能再次实施侵权。而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实施时间较长或比较隐秘的,侵权者即使被追究,并作了相应赔偿,但其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超过赔偿代价,侵权者便可能会把赔偿资金打入经营成本中,而使以侵权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始终继续。

  而另一方面,被侵权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却居高不下,甚至索赔所得远远不足以应付维权的成本,使得被侵权者的维权行为更大程度上是“为名誉而战”。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确认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时候,设置了相当繁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从而使得民众不仅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而另一方面,在司法救济环节,不仅一些司法机关本身的相对低效率工作从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惩治力度相对不足而往往使得其威慑性受损。此外,尽管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由于其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门槛过高和过于原则的问题,缺乏相对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特别是涉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缺乏量刑标准。这就不仅使得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门槛过高,而且极容易导致执法部门“以罚代刑”,从而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局面。

  专家认为,即使苏州“钱塘茶人”成功维权,但这可能根本不足以威慑其他类似侵权行为,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事情。

  据悉,此事件已经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对于这起跨省的侵权案件,本报将予以关注。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0日 第二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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