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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确立高校收费新标准 学费收入10%资助贫困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7:0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肖世艳)7月19日,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对2005年高校的招生、收费作出明确规定,除规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外,另有23项费用不准收取。同时,学校学费收入的10%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23项费用不准收取

  在这23项费用中,有3项是自治区取消的收费项目,即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联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培养补偿费”、“改派费”,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电大非注册生补考费”。其余20项不准收取的项目是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学生证、校徽、毕业证书、各类证卡工本费等。另外,毕业生因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一成学费收入资助贫困生

  为帮助贫困学子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三厅局还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同时要求,对未完成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签订的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尽快受理学生贷款的申请;各市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要在2005年年底前,按新机制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寓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以及帮有关部门、单位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或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作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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